第十章負債:在考試中處于較重要的地位,本章包括流動負債與長期負債,內容較多;將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改稱為應付職工薪酬;取消了預提費用的核算,變化很大。重點:(1)應付職工薪酬;(2)應付債券;(3)應交增值稅。
一、應付職工薪酬
(一)職工薪酬的概念
1. 職工薪酬的概念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 在理解職工薪酬時,應分別確定職工的范圍和薪酬的范圍:
(1)職工的范圍。本處的職工包括:
①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
②雖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③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納入本準則的職工范疇。
注意:會計上的“職工”與人事管理部門的“職工”是不同的。
(2)薪酬的范圍
薪酬既包括貨幣性薪酬,也包括非貨幣性薪酬。如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其他有形資產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向職工無償提供自己擁有的資產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類似醫療保健服務等。
2.職工薪酬的組成內容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社會保險費:包括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于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 辭退福利:因提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經濟補償。
(8)股份支付: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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