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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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與權益法;雖然對子公司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應調整為權益法;因此,歸根到底,考試中還是權益法重要。
【例1】考核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公司)2007年度至2009年度與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業務如下:
(1) 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以一塊土地使用權作為對價,取得了乙公司30%的股權,對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具有重大影響。該土地使用權的賬面余額為3000萬元,累計攤銷200萬元,賬面價值為2800萬元,公允價值為4000萬元。當日,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3600萬元,其中股本為3200萬元,資本公積為200萬元,盈余公積為200萬元。
投資日,乙公司除辦公樓的賬面價值8000萬元與其公允價值8500萬元有較大差異外,其余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變化不大。該辦公樓剩余折舊年限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0,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2) 2007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所有者權益的變動。
(3)2008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配利潤700萬元;并于當月發放完畢。
(4) 2008年度,乙公司發生凈虧損2000萬元;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業務增加資本公積400萬元。
(5) 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出現減值的跡象,甲公司在綜合考慮各有關因素的基礎上,估計對乙公司投資的可收回金額為3950萬元。
(6) 2009年1月25日,甲公司將其在乙公司的投資全部對外轉讓,轉讓價款3880萬元,相關股權手續已辦妥,轉讓價款已收存銀行(不考慮轉讓過程發生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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