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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商品銷售價格均不含增值稅額;商品銷售成本按發生的經濟業務逐筆結轉。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均為主營業務;所提供的勞務均屬于工業性勞務。商品、原材料及勞務銷售均為正常的商業交易,采用公允的交易價格結算。除特別指明外,所售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
甲公司2003年12月發生的經濟業務及相關資料如下:
(1)12月1日,與A公司簽訂合同,向A公司銷售商品一批,以托收承付方式結算。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1 000萬元,實際成本為800萬元。12月5日,商品已發出并向銀行辦理了托收承付手續。
(2)12月1日,與B公司簽訂合同,向B公司銷售商品一批。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400萬元,實際成本為34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該合同規定,甲公司應在2004年6月1日將該批商品回購,回購價為418萬元(不含增值稅額)。
(3)12月3日,與C公司簽訂合同,采用分期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一批。該合同規定,所售商品銷售價格為600萬元,含增值稅額的商品價款分兩次等額收取,收到第二筆款項時交貨;第一筆款項于12月10日收取,剩下的款項于2004年1月10日收取。甲公司已于2003年12月10日收到第一筆款項,并存入銀行。
(4)12月10日,收到A公司來函。來函提出,12月5日所購商品外觀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在銷售價格上給予8%的折讓。甲公司同意了A公司提出的折讓要求。12月12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含增值稅的價款1 076.4萬元(A公司已扣除總價款的8%),并收到A公司交來的稅務機關開具的索取折讓證明單。甲公司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5)12月12日,與E公司簽訂合同,向E公司銷售本公司生產的一條生產線,銷售價格為8 000萬元,實際成本為7 200萬元。該合同規定:該生產線的安裝調試由甲公司負責,如安裝調試未達到合同要求,E公司可以退貨。至12月31日,貨已發出但安裝調試工作尚未完成。
(6)12月15日,與F公司簽訂了一項設備維修合同,合同總價款為117萬元(含增值稅額)。該合同規定,合同簽訂日收取預付款23.4萬元,維修勞務完成并經F公司驗收合格后收取剩余款項。當日,甲公司收到F公司的預付款23.4萬元。12月31日,該維修勞務完成并經F公司驗收合格,但因F公司發生嚴重財務困難,預計剩余的價款很可能無法收回。甲公司為完成該維修勞務發生勞務成本70萬元(假定均為維修人員工資)。
(7)12月16日,與G公司簽訂合同銷售原材料一批。該批原材料的銷售價格為500萬元,增值稅額為85萬元;實際成本為460萬元。貨已發出,款項已收存銀行。
(8)12月20日,向H公司出售一項專利權,價款為765萬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該專利權的賬面價值為602萬元。出售該專利權應交納營業稅38萬元。
(9)12月25日,對外出售一項長期債券投資,收到價款80萬元。該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為105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為45萬元,已確認但尚未收到的分期付息利息為5萬元。
(10)12月31日,確認并收到國家按產品銷量及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的定額補貼60萬元。
(11)12月31日,計提壞賬準備4萬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6萬元,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20萬元,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0萬元。
(12)除上述經濟業務外,本月還發生營業費用8萬元,管理費用4萬元,財務費用9萬元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56萬元。
(13)12月31日,計算并結轉本月應交所得稅(假定不考慮納稅調整事項)。
【要求】
(1)編制2003年12月甲公司上述(1)至(11)和(13)項經濟業務相關的會計分錄。
(2)編制甲公司2003年12月份的利潤表(利潤表格式見答題紙第11頁)。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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