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關系中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二、出票
(一)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匯票上記載的事項,否則,匯票無效。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①表明“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提示: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補記。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出票時應當予以記載,但如果未作記載,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的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①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②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③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出票人可以選擇是否記載的事項,但該事項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1)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甲向乙簽發商業匯票時記載的下列事項中,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是( )。(2007年)
A、乙交貨后付款
B、票據金額10萬元
C、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D、乙的開戶行名稱
答案:A
解析:根據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選項A是與匯票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