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方在委托加工業務中的會計處理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發來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資,只應在按表外科目專設的“代管商品物資”或“受托加工物資”備查簿中加以登記。
備查簿的登記一般采用單式記賬法,收到代管物資時借記“受托加工物資”,退回時貸記該賬戶即可,無須考慮對應賬戶問題。該備查簿只作為日后核查的備考。實際領用受托加工物資進行加工時,并不考慮所領用物資的金額,其中的賬戶記錄不計入生產成本、也不列入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中。受托方對于加工中實際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費(即耗用的輔料、生產工人的工資福利費、分配的制造費用等),應通過“生產成本”賬戶核算。受托加工物資制造完成,直接在結轉發出成本時,自“生產成本”賬戶的貸方轉入“主營業務成本”賬戶的借方。
受托方的會計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時,按合同價(或不記錄實際金額)登記備查簿,借記“受托加工物資――某公司”(注明物資數量),領用時作相應的附注說明。
2.對于加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成本: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輔助材料應付職工薪酬制造費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規定發給委托方時:
(1)確認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加工費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消費稅(如果加工的產品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的,受托方應該履行代扣代繳消費稅義務,這里的計稅價格一般參照同類產品的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2)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生產成本
(3)在備查簿中將受托加工物資注銷,貸記“受托加工物資――某公司”(注明物資數量)。
4.受托方上交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二、收回委托加工物資存貨成本的確定
1.一定計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資存貨的成本的: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支付的加工費、運雜費。
2.不一定計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資存貨的成本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增值稅:如果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那么所支付增值稅可以進行抵扣。如果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那就計入成本。
(2)消費稅: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的,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存貨成本中。如果收回后繼續用于加工應稅消費品,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在以后銷售環節中進行抵扣。
三、對專門用于生產某項產品的材料確認減值準備的問題
如果材料發生減值,但是生產的產品沒有發生減值,這時材料是不需要計提減值的;
如果材料發生減值,生產的產品也發生減值,則材料按可變現凈值計量。其可變現凈值為產成品的可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然后用計算出的材料的可變現凈值減去材料的賬面價值就是材料的減值額;
如果材料沒有減值,但產品減值,這時材料也需要考慮計提減值準備。
四、會計年度和折舊年度不一致時加速折舊法的運用
在采用日歷年度制下,會計年度指從1月1日至當年的12月31日,而折舊年度是從開始計提折舊起,連續12個月的一段期間。在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時,先按照加速折舊法的具體計算方法計算出年折舊額,這里的年是指折舊年度,然后按照12個月平均,再根據當期所經歷的日歷時間,確定本年度的折舊費用,而這里的年是指會計年度。
在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時,如果會計年度和折舊年度一致,那么只要按照公式,很好計算,但如果會計年度和折舊年度不一致,那么在按照會計年度計提折舊時,基本的解決思路就是先以折舊年度為期間,計算每一折舊年度應計提的折舊額,然后再按照每一個會計年度所具體涵蓋的期間段來分析計算相應會計年度的折舊額。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準確計量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當期損益,進而影響到企業凈利潤的核算,對報表使用者閱讀和理解會計報表有重大意義,所以企業在計提折舊費用時務必要嚴謹認真。
五、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再計提折舊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再計提折舊時,應當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時,對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
六、計提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折舊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1.計提折舊的基數是減去擔保余值的賬面價值,擔保余值相當于凈殘值。
2.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3.折舊期間:分為兩種情況考慮:
(1)如果承租人在到期日以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此項固定資產的權利,應按租賃期與尚可使用年限之和計提折舊。
(2)如果不能確定是否購買,那么就用租賃期和尚可使用年限較短者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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