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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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債務重組
第一節 債務重組方式
債務重組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其中,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是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即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2.將債務轉為資本,即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即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即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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