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實務常見疑難問題第一章
1.怎樣區分理解收入和利得?
要想正確地理解和把握收入和利得的區別和聯系,能夠熟練地判斷和運用收入和利得,需要從二者的定義入手: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二者最終均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并都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二者的區別在于,收入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而利得是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在判斷一項交易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到底屬于收入還是屬于利得時,這一點是非常關鍵的判斷依據。
定義中的“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這里的理解包括兩個層面,一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二是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比如,工業企業制造并銷售產品、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軟件企業為客戶開發軟件、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商業銀行對外貸款、租賃公司出租資產等,均屬于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構成收入。而工業企業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則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也構成收入。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活動,不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也不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構成收入,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這也構成企業的利得。利得又進一步可分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是指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相對應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是指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根據上述定義,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接受損贈、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所產生的利得屬于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如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份額而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
另外,因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股利收入,屬于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其具體的確認和計量應參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處理。
2.如何理解實質重于形式要求?常見的體現實質重于形式要求的交易或者事項有哪些?為什么售后回購和售后回租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要求?
實質重于形式要求指交易或事項的實質重于法律表現形式。實質重于形式要求要求企業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應當僅僅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依據。“實質”是指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
常見的體現實質重于形式要求的交易或者事項有: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銷售商品的售后回購業務、售后回租業務的會計處理以及關聯方關系的判斷等都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有關。
售后回購、售后租回實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企業不能將取到的款項確認為收入。
售后回購是指企業將某項資產出售給其他單位,在出售方已經收到了價款,并且已經辦理了有關資產劃轉手續的同時,簽訂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在將來的特定時期,以特定價格無條件將貨物購回(事實上這也是購貨方購買貨物的前提)。在貨物購回之前,從法律形式上講,已經辦理了有關資產劃轉手續,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購貨方。但從經濟實質上講,由于補充協議規定了出售方在未來某個時間必須購回所出售的商品,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購貨方,出售方實質上仍然要承擔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而且,出售商品時往往會出現售價高出商品實際價值的情況,若將其確認為收入將導致企業利潤虛增。因此,雖然該項交易形式上形成了一筆銷售收入,但從交易的實質上看,售后回購只是企業的一種融資行為,并不能將其確認為銷售收入。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制的或外購的資產或正在使用的資產出售后,又將該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租回后形成兩種形式: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售后租回從形式上看,首先是為企業帶來了收入,并且所出售商品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已轉移,但實質上由于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的,是一并計算的。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實質上是同一筆交易中的兩個階段。如果將售后租回損益一次性確認為出售當期的損益,則有可能難以正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事實上,如果采用高售價、高租金的租賃安排方式,這種租賃對買主來講不存在不利影響;對于賣主來講,在出售資產時雖然有巨額銷售收入,但這是以未來各期支付高額租金為代價的。因而,為了真實、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經營業績,并且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不應將售后租回損益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予以遞延,分攤計入各期損益,會計處理正是看到了這兩項業務的實質,在會計核算上并未確認收入,這也正是實質重于形式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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