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實務常見疑難問題第十二章 或有事項
1. “或有資產”何時確認為資產的條件?
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資產。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企業通常不應當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或有事項可能是或有負債,也可能是或有資產,這里沒有相互轉化的問題.。準確的說法是:或有負債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為預計負債。或有事項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確認為資產或負債,但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本身不能確認。預期得到的補償,只有在補償金額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能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2.如何理解虧損合同?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企業擁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此時,企業通常不需要確認預計負債;如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規定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對于企業的未來經營虧損,不應確認預計負債。當虧損合同完工的時候預計負債需要進行結轉,也就是預計負債的金額需要由產成品來承擔,此時應將已經確認的預計負債沖減產品成本。
所謂的“存在標的資產”是指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存在的資產。比如A和B簽訂銷售合同,A銷售給B100件產品,簽訂合同時如果A企業已經有存貨100件,則就說簽訂合同時存在標的資產,如果簽訂合同時A企業還沒有生產這100件,則就說簽訂合同時不存在標的資產。
3.如何掌握或有事項的披露問題?
對于或有事項,除了按規定予以確認外,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加以披露:
(1)對于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后,在利潤表中與其他費用或支出項目合并反映。
(2)對于以下或有負債,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分類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對此做出估計,應說明理由)等內容:①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②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③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④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3)對于或有資產,即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其存在須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潛在資產,企業一般不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資產很可能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對此做出估計,應說明理由)等。
在涉及未決訴訟的情況下,如按上述(2)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該未決訴訟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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