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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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資性房地產
第一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特征及范圍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與特征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擁有獨立產權)。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
(一)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3. 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開發活動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二)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1. 自用房地產(如:企業經營管理的飯店);
2. 作為存貨的房地產(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準備出售的樓盤)。
某項房地產,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部分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注: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還包括:(1)準備出租但沒有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后再轉租的建筑物;(3)認定為閑置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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