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無形資產
第一節 無形資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一、無形資產概述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屬于本章所指無形資產。
二、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專業服務費用、測試無形資產是否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的費用等,但不包括為引入新產品進行宣傳發生的廣告費、管理費用及其他間接費用,也不包括在無形資產已經達到預定用途以后發生的費用。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初始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攤銷金額除按照本書“長期負債及借款費用”的有關規定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
(二)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本書“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的有關內容確定。
(四)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會計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不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但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業外購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確實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企業改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權而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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