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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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資產減值
第一節 資產減值的認定
一、資產減值的概念及其范圍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本章所指資產,除特別說明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本章涉及的主要是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2)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3)固定資產;(4)生產性生物資產;(5)無形資產;(6)商譽;(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等。
本章不涉及下列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存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以及本書第九章所涉及的金融資產等。
注: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范。
二、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對于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應當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
但是,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至少應當每年進行減值測試。對于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無形資產,因其價值通常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也至少應當每年進行減值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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