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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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
一、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在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時,原則上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如果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因此,計算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計算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第二步,計算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第三步,比較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取其較高者作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二、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確定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通常反映的是資產如果被出售或者處置時可以收回的凈現金收入。
如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1)銷售協議價格;
(2)資產的市場價格(買方出價);
(3)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公平交易愿意提供的交易價格。
如果企業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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