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企業編制財務報告、提供會計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而要想讓使用者有效使用會計信息,就應當讓其了解會計信息的內涵,弄懂會計信息的內容,這就要求財務報告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實現財務報告的目標,滿足向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的要求。
會計信息是一種專業性較強的信息,在強調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要求的同時,還應假定使用者具有一定的有關企業經營活動和會計方面的知識,并且愿意付出努力去研究這些信息。對于某些復雜的信息,如交易本身較為復雜或者會計處理較為復雜,但如其與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相關,企業就應當在財務報告中充分披露。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相互可比,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一)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可比
為了便于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變化趨勢,比較企業在不同時期的財務報告信息,全面、客觀地評價過去、預測未來,從而作出決策,會計信息質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會計信息可比性要求,并非表明企業不得變更會計政策,如果按照規定或者在會計政策變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有關會計政策變更的情況,應當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二) 不同企業相同會計期間可比
為了便于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評價不同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及其變動情況,會計信息質量的可比性要求不同企業同一會計期間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業按照一致的確認、計量和報告要求提供有關會計信息。
五、實質重于形式
實質重于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僅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在多數情況下,其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況下,會出現不一致。例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并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于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往往接近于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并從中受益等,從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夠控制融資租入資產所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上就應當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視為企業的資產,列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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