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以下例題如無特別說明,均假定企業(公司)采用實際成本法對存貨進行日常核算。
(二) 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
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的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構成。
1.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存貨
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其在會計處理上主要包括撥付加工物資、支付加工費用和稅金、收回加工物資和剩余物資等幾個環節。
(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
【例2-1】 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材料一批(屬于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7 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加工費用等已經支付。雙方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甲企業按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 發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20 000
貸:原材料 20 000
(2) 支付加工費和稅金
(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實際成本+加工費+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實際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 (20 000+7 000)÷(1-10%) = 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稅額 = 30 000×10% = 3 000(元)
應交增值稅稅額 = 7 000×17% = 1 190(元)
① 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7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應交消費稅 3 000
貸:銀行存款 11 190
② 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7 000+3 000)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貸:銀行存款 11 190
(3)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 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
借:原材料(20 000+7 000) 27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27 000
② 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的
借:庫存商品(20 000+10 000) 30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30 000
2. 自行生產的存貨
自行生產的存貨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式分配的制造費用。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企業生產部門(如生產車間)管理人員的薪酬、折舊費、辦公費、水電費、機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等。在生產車間只生產一種產品的情況下,企業歸集的制造費用可直接計入該產品成本;在生產多種產品的情況下,企業應采用與該制造費用相關性較強的方法對其進行合理分配。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生產工人工時比例法、生產工人工資比例法、機器工時比例法和按年度計劃分配法等,還可以按照耗用原材料的數量或成本、直接成本及產品產量分配制造費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