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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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債務重組
第一節 債務重組方式
一、債務重組的概念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例如:債務人用賬面價值為30萬,公允價值為80萬的房產償還100萬元的債務。
對于債務人來說,100萬的債務與價值80萬的資產的差額是債務重組利得;房產的公允價值80萬與賬面價值30萬的差額,是轉讓資產利得;
對于債權人來說,債權100萬與償還價格80萬的差額是債務重組損失。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注意:(一)、(二)兩種情況的共同點是債權債務先銷賬,并分清債務重組利得和轉讓資產損益,其中資產或股票的公允價值與應收、應付賬款賬面價值的差額是債務重組損失和利得。另外剩余債務不用償還。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注意:注銷舊債權、舊債務產生新債權、新債務。它們之間產生的差額為營業外收支,即債務重組利得和損失。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注意:債務重組利得只能出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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