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無形資產的處置和報廢
無形資產的處置和報廢,主要是指無形資產對外出租、出售,或者是無法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時,應予轉銷并終止確認。
一、無形資產出租
企業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并收取租金,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出租無形資產取得租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攤銷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和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應交稅費”等科目。
【例6-4】 20x9年1月1日,甲公司將某商標權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期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0 000元。租金收入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5%,甲公司在出租期間內不再使用該商標權。該商標權系甲公司20x8年1月1日購入的,初始入賬價值為1 80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5年,采用直線法攤銷。假定不考慮營業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并按年攤銷。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1) 每年取得租金
借:銀行存款 15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出租商標權 150 000
(2) 按年對該商標權進行攤銷并計算應交的營業稅
借:其他業務成本——商標權攤銷 120 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150 000×5%) 7 500
貸:累計攤銷 1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7 500
二、無形資產出售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表明企業放棄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將所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出售無形資產確認其利得的時點,應按照收入確認中的相關原則進行確定。
出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額,借記“累計攤銷”科目;原已減值減值準備的,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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