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核算所得稅,主要是為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從而確定各期實現的凈利潤。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最終目的也是解決不同會計期間所得稅費用的分配問題。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由兩個部分組成: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一、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繳納給稅務機關的所得稅金額,即應交所得稅。當期所得稅應當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計算確定。
企業在確定當期所得稅時,對于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不同的,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適用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調整(即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一般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考慮會計與稅收規定之間的差異,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 = 會計利潤+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
+(或-)計入利潤表的費用與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之間的差額
+(或-)計入利潤表的收入與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之間的差額
-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或-)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二、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是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會計期末應有的金額相對于原已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當期發生額,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用公式表示即為:
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 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
-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例15-12】 丙公司20x9年9月取得的某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為2 000 000元,20x9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2 400 000元。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分析:
會計期末在確認400 000元(2 400 000-2 000 000)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000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00 000×25%) 100 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 000
另外,非統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因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其確認結果直接影響購買日確認的商譽或計入利潤表的損益金額,不影響購買日的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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