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
【提示】限售股權的分類:
(1)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準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不同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后,不得隨意變更。
(一)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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