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重組計劃已經開始實施,或已向受其影響的各方通告了該計劃的主要內容,從而使各方形成了對該企業將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提示】因辭退福利確認的預計負債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認預計負債金額。其中,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直接支出,并且與主體繼續進行的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
由于企業在計量預計負債時不應當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的利得,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也不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如廠房、店面,有時是一個事業部整體)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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