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8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點匯總
一、轉換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當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時,企業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①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相應地由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比如原來出租的房地產現改為自用房地產;
②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存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相應地由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③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相應地由無形資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④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相應地由固定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⑤房地產企業將用于經營出租的房地產重新開發用于對外銷售,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存貨。
二、轉換日的確定
①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轉換日為房地產達到自用狀態,企業開始將房地產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的日期;
②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改為出租,轉換日為租賃期開始日;
③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改為用于資本增值,轉換日為企業停止將該項土地使用權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且管理當局作出房地產轉換決議的日期。
④房地產企業將用于經營出租的房地產重新開發用于對外銷售時,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存貨,轉換日為租賃期滿,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示將其重新開發用于對外銷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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