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退福利
1.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①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②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2.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3.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應當設定提存計劃相同的原則進行處理。此外,企業應當適用關于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在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1.服務成本。
2.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
3.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為簡化相關會計處理,上述項目的總凈額應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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