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根據新政策,預計了2019年中級會計師的《中級會計實務》、《中級經濟法》兩個科目的教材變化預測,供大家參考,大家也可在復習過程中跳過此考點。具體請以官方發行的新教材為準。
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教材變化預測一:財務報表
2018年上半年發布了《關于修訂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2018年12月26日發布關于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 ——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的通知,2019年1月18日發布《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預計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中《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九章涉及到財務報告的內容會有較多的調整。
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主要變化
(一)資產負債表主要是歸并原有項目:
1.“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
2.“應收利息”及“應收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收款”項目
3.“固定資產清理”項目歸并至“固定資產”項目
4.“工程物資”項目歸并至“在建工程”項目
5.“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
6.“應付利息”及“應付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付款”項目
7.“專項應付款”項目歸并至“長期應付款”項目
8.“持有待售資產”行項目及“持有待售負債”行項目核算內容發生變化
(二)利潤表主要是分拆項目,并對部分項目的先后順序進行調整,同時簡化部分項目的表:
1.新增“研發費用”項目,從“管理費用”項目中分拆“研發費用”項目
2.新增“其中: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項目,在“財務費用”項目下增加“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明細項目
3.“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營業外收入”行項目、“營業外支出”行項目核算內容調整
4.“權益法下在被投資單位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額”簡化為“權益法下不能轉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
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已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主要變化
(一)資產負債表主要是歸并原有項目:
1.新增與新金融工具準則有關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項目。
同時刪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項目。
2.“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合同履約成本”科目、“應收退貨成本”科目、“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科目按照其流動性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列示。
3.“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
4.“應收利息”及“應收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收款”項目
5.“固定資產清理”項目歸并至“固定資產”項目
6.“工程物資”項目歸并至“在建工程”項目
7.“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
8.“應付利息”及“應付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付款”項目
9.“專項應付款”項目歸并至“長期應付款”項目
10.“持有待售資產”行項目及“持有待售負債”行項目核算內容發生變化
(二)利潤表主要是新增項目、分拆項目,并對部分項目的先后順序進行調整,同時簡化部分項目的表:
1.新增與新金融工具準則有關的“信用減值損失”、“凈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企業自身信用風險公允價值變動”、“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金融資產重分類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其他債權投資信用減值準備”以及“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項目
2.在其他綜合收益部分刪除與原金融工具準則有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損益”以及“現金流量套期損益的有效部分”
3.新增“研發費用”項目,從“管理費用”項目中分拆“研發費用”項目
4.新增“其中: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項目,在“財務費用”項目下增加“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明細項目
5.“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營業外收入”行項目、“營業外支出”行項目核算內容調整。
6.“權益法下在被投資單位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額”簡化為“權益法下不能轉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
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教材變化預測二:收入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中級會計考試教材沒有對收入準則進行相應的調整,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教材變化指數100%,《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三章收入將會變得面目全非!
第五條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新版會計準則修改主要出現了以下幾點變化
(一)新準則規定了收入的確認
新準則明確規定企業要以合同為基礎確認收入,即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要從合同開始日起,確認收人的條件是企業在履行了合同中規定的履約義務,也就是購買方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并從此商品中獲得了全部的經濟利益。并且強調此類合同應具有顯性或隱性的,同時也可以是書面、口頭的商業實質。同時,新準則明確清晰的指引了如何對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此外,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由風險報酬轉移變為控制權轉移,判斷標準變為控制權是否轉移。
(二)新收入準則合并了原收入與建造合同準則
新準則將現行的收入與建造合同兩項準則合并,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由于現行的兩項準則涉及到的合同事宜中的一些細節規定比較模糊,不是很明確。而新準則對收入的時間確認做了詳細規定,要求進行收入確認時,建造合同控制權也要轉移。此外,建造合同確認收入應適用新方法,識別建造合同中的多項履約義務。
(三)新收入準則對特殊交易及事項的收入會計處理進行了細化
新準則明確指引了很多特定交易事項事項,新準則將對零售業、電子商務業、運輸業產生巨大影響。目前企業的收入確認通常采用總額法或凈額法,一般是依據合同形式或發票情況來判斷。新準則判斷交易過程是企業負責人或代理人是依據控制權模型,進而選擇使用何種確認方法。
(四)新收入準則對收入會計信息的披露進行了細化
新準則對收入信息的披露更加充分,更加細化,同時與財務報告中其他項目的關聯性也更強。
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教材變化預測三:金融工具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2018年中級會計考試教材沒有對該準則進行相應的調整。2019年中級會計考試教材對于該準則來說變動的概率極高,預計《中級會計實務》第九章金融資產會有“質變”。
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較為復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于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采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修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三)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現行的套期會計準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訂的套期會計準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范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準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實現套期關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實現諸多突破,從而有助于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教材變化預測四:增值稅稅率和專用發票
2018年上半年新出臺的政策,2018年5月1日開始實施,2019年也出臺了一系列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幅度減征相關稅費、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下調等一系列政策,以及《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預計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也會進行相應的調整。增值稅稅率變動,增值稅專用發票調整,變動后的新稅率也夠咱們會計人喝一壺的了!
哪些行業的納稅人適用17%調整為16%、11%調整為10%的稅率?
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首先,該規定是針對所有增值稅納稅人的;
其次,納稅人2018年5月1日后發生以下應稅行為的,應當適用16%的增值稅稅率:
1)銷售或進口貨物(有特殊規定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業務;
3)出租有形動產;
2018年5月1日后發生以下應稅行為,應當適用10%的增值稅稅率:
1)交通運輸服務;
2)基礎電信服務;
3)郵政服務;
4)建筑服務;
5)銷售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
6)出租不動產;
7)銷售和進口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減稅降費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一,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即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納增值稅。
第二,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并加大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就是放寬認定條件,放寬后的條件為: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這都比原來認定的標準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說有更多的企業會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我們根據有關的數據進行了測算,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戶數1798萬戶,占全部納稅企業的比重超過95%,其中,民營企業占98%。在稅率優惠方面,按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分別采用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稅負是5%,低于標準稅率20個百分點。應納稅所得額是100-300萬元之間的,稅負是10%,低于標準稅率15個百分點。
第三,對小規模納稅人交納的部分地方稅種,可以實行減半征收。即允許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以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擴展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對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向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投資額的70%可以拿來抵免應納稅所得額。把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范圍或者標準進一步擴大,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防偽措施有哪些調整?
取消光角變色圓環纖維、造紙防偽線等防偽措施,繼續保留防偽油墨顏色擦可變、專用異型號碼、復合信息防偽等防偽措施。
以前印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繼續使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2019年中級經濟法教材變化預測一: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規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019年中級經濟法教材變化預測二:增值稅稅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七、各地要高度重視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如遇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2019年中級經濟法教材變化預測三:公司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二、對公司法有關資本制度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有利于促進完善公司治理、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配套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督促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保證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防范市場風險,切實維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019年中級經濟法教材變化預測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解讀:
二、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由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
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超過50萬元和80萬元但不超過500萬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三、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時間
3月28日的會議提出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沒有明確具體時間;在本次文件中明確了轉登記的具體時間,即在2018年12月31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四、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本次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也是在新舊政策過渡期內,實施的一項特殊政策。
五、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到對應的原材料、庫存商品、成本、費用等科目。
例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時間是2018年8月20日,2018年7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萬元,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均為采購原材料的項目,企業需要做如下財務處理,借:原材料 3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0萬元。
2019年中級經濟法教材變化預測五:職工教育經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鼓勵企業加大職工教育投入,現就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解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號 )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2019年中級經濟法教材變化預測六:研究開發費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現就提高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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