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考試證件問題
(一)身份證丟失,需要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臨時身份證或帶照片的身份證丟失證明。
(二)準考證上姓名和身份證號與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不一致時,請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16:00前攜帶身份證及準考證到會計之家401(河西區廣東路67號)辦理變更手續,未及時變更的,后果自負。
二、題型及考試時限
《初級會計實務》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
《經濟法基礎》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
《中級會計實務》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財務管理》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經濟法》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關于考試時限:《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限為180分鐘,其他科目均為150分鐘。
三、答題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在答題卡、試題本指定位置填寫姓名、座次號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準考證號對應的信息點。將試題本上“試卷類型圖案”揭下并粘貼到答題卡指定位置。
2.答客觀試題時,使用2B鉛筆填涂試題對應的信息點,修改時務必用橡皮擦干凈。
3.答主觀試題時,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字體工整、筆跡清楚,嚴格按照題號順序在各題目的答題區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區域書寫的答案無效;在草稿紙、試題本上答題無效。
4.保持答題卡卡面清潔,禁止折疊,禁止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使用涂改液、膠帶紙和修正帶。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并核對考場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在該表簽名處簽名,對號入座;將準考證、身份證及手表放置在課桌左上角,以備核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后至考試結束,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二、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所攜帶的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 (手機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等主動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物品處。考試開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計算器。
三、考生只準攜帶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2B鉛筆、橡皮(長、寬、高相加不得超過5cm)、尺子和非立體式不帶漢字儲存功能的電子計算器(免套)進入考場和考試座位。
四、考生發現試題本、答題卡分發錯誤,試題本、答題卡字跡模糊、有折皺和污點等問題時,可舉手詢問,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五、答題前,考生務必使用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在答題卡、試題本指定位置填寫姓名、座次號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準考證號對應的信息點。將試題本上“試卷類型圖案”揭下并粘貼到答題卡指定位置。
六、答客觀試題時,須使用2B鉛筆對準題號填涂信息點,修改時務必用橡皮擦干凈。答主觀試題時,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字體工整、筆跡清楚,嚴格按照題號順序在各題目的答題區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區域書寫的答案無效;在草稿紙、試卷本上答題無效。保持答題卡卡面清潔,禁止折疊,禁止在本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使用涂改液、膠帶紙和修正帶。
七、考生在考試中途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
八、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反扣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考試試題本、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十、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座位坐錯、姓名和準考證號填寫、填涂錯誤等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十一、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則同時廢止。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一、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價會計人才,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對參加考試考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相關科目的考試答案按無效處理:
1.未在答題卡的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次號或未用2B鉛筆填涂準考證號的;
2.未在答題卡上準確粘貼“試卷類型圖案”的;
3.對于主觀試題,考生未使用黑色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答題的;
4.對于客觀試題,考生未按規定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的;
5.未在答題卡指定題號位置書寫的答案,或者超出答題區域書寫的答案;
6.在答題卡上作明顯標記的;
7.在試題本或草稿紙上答題的;
8.在答題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9.在答題卡上作答字跡辨認不清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
1.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襲的;
2.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3.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記事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4.故意損毀試題本或答題卡的;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七、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停考兩年,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計入我市會計人員誠信檔案庫:
1.偽造學歷或開具虛假證明的;,
2.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3.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4.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5.將試題本、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6.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
7.有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八、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九、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規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同時在違規違紀考生的答題卡指定位置填涂“違紀”標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根據“違紀”記錄,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