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恒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通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商品銷售價格均不含增值稅額,所有勞務均屬于工業性勞務。銷售實現時結轉銷售成本。恒通公司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為主營業務。2009年12月,恒通公司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資料如下:
(1)12月1日,對A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提貨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諾付款。為及時收回貨款,給予A公司的現金折扣條件如下:2/10,1/20,n/30(假設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因素)。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5萬元。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現金折扣金額后的款項,并存入銀行。
(2)12月2日,收到B公司來函,要求對當年11月2日所購商品在價格上給予5%的折讓(恒通公司在該批商品售出時,已確認銷售收入200萬元,并收到款項)。經查核,該批商品外觀存在質量問題。恒通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讓要求。當日,收到B公司交來的稅務機關開具的索取折讓證明單,并出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支付折讓款項。
(3)12月14,與D公司簽訂合同,以現銷方式向D公司銷售商品一批。該批商品的銷售價格為120萬元,實際成本75萬元,提貨單已交D公司。款項已于當日收到,存入銀行。
(4)12月15日,與E公司簽訂一項設備維修合同。該合同規定,該設備維修總價款為6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于維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一次結清。12月31日,該設備維修任務完成并經E公司驗收合格。恒通公司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為20萬元(均為維修人員工資)。12月31日,鑒于E公司發生重大財務困難,恒通公司預計很可能收到的維修款為17.55萬元(含增值稅額)。
(5)12月25日,與F公司簽訂協議,委托其代銷商品一批。根據代銷協議,恒通公司按代銷協議價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商品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該批商品的協議價20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實際成本為180萬元。商品已運往F公司。12月31日,恒通公司收到F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列明已售出該批商品的20%,款項尚未收到。
(6)12月31日,與G公司簽訂一件特制商品的合同。該合同規定,商品總價款為8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自合同簽訂日起2個月內交貨。合同簽訂日,收到C公司預付的款項40萬元,并存入銀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開始。
(7)12月31日,收到A公司退回的當月1日所購全部商品。經查核,該批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恒通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退貨要求。當日,收到A公司交來的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證明單,并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支付退貨款項。
要求:
(1)編制恒通公司12月份發生的上述經濟業務的會計分錄。
(2)計算恒通公司12月份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2. 同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順公司)系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銷售單價除標明為含稅價格外,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產品銷售為其主營業務。
同順公司2009年12月發生如下業務:
(1)12月5日,向甲企業銷售材料一批,價款為350000元,該材料發出成本為250000元。當日收取面值為409500元的票據一張。
(2)12月10日,收到外單位租用本公司辦公用房下一年度租金300000元,款項已收存銀行。
(3)12月13日,向乙企業賒銷A產品50件,單價為10000元,單位銷售成本為5000元。
(4)12月18日,丙企業要求退回本年11月25日購買的20件A產品。該產品銷售單價為
10000元,單位銷售成本為5000元,其銷售收入200000元已確認入賬,價款尚未收取。經查明退貨原因系發貨錯誤,同意丙企業退貨,并辦理退貨手續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5)12月21日,乙企業來函提出12月13日購買的A產品質量不完全合格。經協商同意按銷售價款的10%給予折讓,并辦理退款手續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6)12月31日,計算本月應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4188.8元,其中銷售產品應交納3722.3元,銷售材料應交納 466.5元;教育費附加1795.2元,其中銷售產品應交納1616.7元,銷售材料應交納 178.5元。
要求:根據上述業務編制相關的會計分錄。
(答案中的金額以元為單位;“應交稅費”科目須寫出二級和三級明細科目,其他科目可不寫出明細科目)。
3.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0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某商品1000件,每件標價2000元,實際售價1800元(售價中不含增值稅額),已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已交付給乙公司。為了及早收回貨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假定計算現金折扣不考慮增值稅。
根據以下假定,分別編制甲公司收到款項時的會計分錄。(不考慮成本的結轉)
①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規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項并存入銀行。
②乙公司在3月19日按合同規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項并存入銀行。
③乙公司在3月29日按合同規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項并存入銀行。
4. 甲、乙兩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均為17%。2009年3月6日,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代銷協議,甲企業委托乙企業銷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單位成本為每件350元。代銷協議規定,乙企業應按每件A商品585元(含增值稅)的價格售給顧客,甲企業按不含增值稅售價的10%向乙企業支付手續費。4月1日,甲企業收到乙企業交來的代銷清單,代銷清單中注明:實際銷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價為200000元,增值稅額為34000元。當日甲企業向乙企業開具金額相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6日,甲企業收到乙企業支付的已扣除手續費的商品代銷款。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編制甲企業如下會計分錄:
(1)發出商品的會計分錄。
(2)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增值稅、手續費支出,以及結轉銷售成本的會計分錄。
(3)收到商品代銷款的會計分錄。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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