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習指導匯總
參考答案:
(1)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境外所得)=950.4+43+62+20+0.2+(10-10÷10×4)=1081.6(萬元)
2006年度境內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1081.6×33%=356.93(萬元)
(2)境外收入應納稅所得額=20÷(1-20%)=25(萬元)
境外收入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繳納的所得稅=25×33%=8.25(萬元)
境外所得稅稅款抵扣限額=(356.93+8.25)×[25÷(1081.6+25)]=8.25(萬元)
境外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額=20÷(1-20%)×20%=5(萬元)
境外所得應補繳所得稅額=8.25-5=3.25(萬元)
(本問的簡便算法:20÷(1-20%)×(33%-20%)=3.25(萬元)
(3)境內、境外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356.93+3.25=360.18(萬元)
2006年度境內、境外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稅總額=360.18-285=75.18(萬元)
試題點評: 本題很多人認為三項經費也應該進行調整,其實題目并沒有提示三項經費出現了問題,說明三項經費是按照稅法的規定記入了原先的應納稅所得額950.4萬元中,不用進行調整,僅僅調整工資超支額就可以。這一點在葉青老師考前串講中特意強調過。
試題點評: 應試指南涉及內容:106頁四計算題4、7。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某市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丟失一本普通發票。該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了發票遺失書面報告,并在該市報紙上公開聲明作廢。同年4月5日,市稅務機關在對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1)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
(2)將2002年度開具的發票存根聯銷毀;
(3)有兩張已作賬務處理的發票票物不符。
稅務機關在對相關發票進行拍照和復印時,該公司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
經稅務機關核實,甲公司通過銷毀發票存根聯、開具票物不符發票等手段,共計少繳稅款30萬元(占應納稅額的20%)。
根據以上情況,市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補繳少繳的稅款30萬元外,還依法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處罰。
甲公司一直拖延繳納稅款,市稅務機關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經局長批準于6月18日查封了甲公司的一處房產,準備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甲公司認為該房產已于4月22日抵押給乙公司作為合同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稅務機關無權查封該房產。據此,甲公司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要求: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丟失發票的補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說明理由。
(2)甲公司拒絕稅務機關對相關發票進行拍照和復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甲公司少繳稅款30萬元屬于何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4)稅務機關在甲公司拖延納稅款,經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查封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說明理由。
(5)甲公司認為其房產已抵押,稅務機關無權查封其房產的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該公司于3月10日才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發票遺失書面報告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本題中,丟失發票的時間是2006年3月1日,因此在3月10日才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發票遺失書面報告是不符合規定的。(2007年教材p308頁)
(2)甲公司拒絕稅務機關對相關發票進行拍照和復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稅務機關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2007年教材p308頁)
(3)甲公司少繳稅款30萬元屬于偷稅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該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本題中,偷稅數額為30萬元,占應納稅額比例為20%,“數額”標準和“比例”標準均達到了犯罪的界限,因此甲公司的偷稅構成了犯罪。)
(4)稅務機關在甲公司拖延納稅款,經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查封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根據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本題中,市稅務機關已經責令其限期補繳少繳的稅款,但甲公司仍未繳納,那么經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查封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5)甲公司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本題中,市稅務機關在同年4月5日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的甲欠稅行為,而甲公司在4月22日將該房產抵押給乙公司作為合同擔保,說明欠稅的行為發生在該房產設定抵押之前,因此,稅務機關有權查封其房產并以其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試題點評:本題第(1)問,甲公司在報紙上公開聲明作廢就可以了,不用同時在電視上公開;第(3)問中,由于題目沒有要求說明理由,因此不用寫理由,直接判斷就可以。此題的考點雖然有些偏,但在葉青老師考前串講中特意強調過,注意到的話解答起來應該不難。
試題點評: 應試指南涉及內容:138頁第17行、139頁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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