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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答案及解析 |
【資料3】
1.【答案】D
【解析】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本題中,甲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700 - 100:600(萬元),其中5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00萬元,應減半征收。
2.【答案】CD
【解析】(1)選項A:屬于企業所得稅租金收入;(2)選項B:屬于企業所得稅接受捐贈收入;(3)選項C:國債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4)選項D: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答案】B
【解析】(1)銷售(營業)收入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如接受原材料捐贈收入、技術轉讓所得)和投資收益(如國債利息收入、從非上市居民企業分回的股息收入),因此,甲企業2014年銷售(營業)收入:8600 +200=8800(萬元);(2)業務招待費:銷售(營業)收入的5%。=8800×5%。= 44(萬元),實際發生額的60%=90×60%=54(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4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90 - 44= 46(萬元);(3)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20×50%=160(萬元)。
4.【答案】ABCD
【解析】(1)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2)稅法規定的撥繳工會經費扣除限額:540 x2% =10.8(萬元),實際撥繳額超過限額,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15- 10.8=4.2(萬元); (3)稅法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540×14%=75.6(萬元),實際發生額超過限額,應調增的,立納稅所得額= 82 - 75.6=6.4(萬元);(4)稅法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 540×2.5% =13.5(萬元),實際發生額超過限額,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18 -13.5 =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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