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判斷題(本類題共10分,每小題1分。每小題判斷結果正確的得丑分,判斷結果錯誤的扣0.5分,不判斷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
46、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調制行為所實施的遵從合作行為是縱向的對策行為,而規避、不合作的行為則不屬縱向的對策行為。 ( )
47、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時,必須經所持表決權2/3以上股東通過。( )
4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
49、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 )
50、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可以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 )
51、證券公司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屬于欺詐客戶。 ( )
5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確定。 ( )
53、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依法制定定價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 )
54、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 )
55、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
四、簡答題(簡答題(本類題共3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56、2004年5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服裝,總價款為3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6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運,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6月18日方發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貨是否有法律依據?說明理由。
(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3)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4)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應當依據運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并分別說明理由。
57、甲國有石化企業,2007年實行股份改制,制訂了以下改制方案:
(1)甲企業改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其中國有股以2006年年底的審計為準,凈資產為2600萬元,作為出資;其他400萬元由職工出資認購。
(2)公司國家股由企業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職責,董事長、董事由企業主管部門委派。
(3)公司改制后石油產品的價格不再執行國家定價,而由企業根據市場自定。
要求:根據以上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甲企業改制時國有股的計算方法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國家股由企業主管部門行使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企業改制后公司董事長、董事由企業主管部門委派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公司改制后石油產品的價格由企業自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58、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糧食白酒的生產和銷售業務。2008年8月該廠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5日向農戶購進免稅糧食,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價款為50000元,貨款以現金支付。
(2) 10日外購一批包裝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5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25500元,貨款已付。
(3)
26日銷售糧食白酒5噸,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60元/斤,另外向購貨方收取包裝物租金23400元,貨款已收訖。已知:糧食白酒增值稅稅率為17%;糧食白酒適用的消費稅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免稅糧食增值稅的扣除稅率為13%;7月末該酒廠增值稅留抵稅額為零;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稅務機關認定;1噸=
2000斤。
要求:
(1)計算該酒廠當月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2)計算該酒廠當月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3)計算該酒廠當月增值稅銷項稅額。
(4)計算該酒廠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五、理論題(理論分析題(本類題共l題,共10分。))
59、甲股份公司于2006年1月以募集方式成立,注冊資本8000萬元人民幣,其中A發起人以貨幣出資2000萬元,依公司章程規定2006年12月30日前全部繳足,但2007年1月尚有300萬元未繳清;B發起人以工業產權作價500萬元出資,2006年5月董事會發現B出資的工業產權實際價額僅為400萬元。董事會決定A發起人不再繳納未交的300萬元,以實際繳納的1700萬元行使股權;B發起人應補交其差額100萬元,如不能補交由其他發起人按股權比例分擔該差額。2007年2月C發起人與乙公司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1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公司。董事會認為該轉讓不合法,不予辦理股權轉移登記。2007年4月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甲公司欲申請發行公司債券,1年期1500萬元,3年期1000萬元,經審計公司其凈資產額為6000萬元。為發展需要計劃在上海成立分公司,為經營方便設立的分公司為法人企業,董事會決議由張某任上海分公司經理。日本某公司(丙公司)欲以收購股權的方式與甲公司合資,方案為:丙公司購買甲公司35%的股權,收購價款分兩期支付,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收購價的40%,剩余的部分3年內付清。經營期15年,期滿合營企業的全部資產歸甲公司所有,丙公司提前回收投資,在丙公司未收回投資前甲公司不分配利潤,全部可分配利潤歸丙公司。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董事會決定A發起人不再繳納未交的股款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董事會決定B發起人未足額的部分由其他發起人按股權比例分擔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發起人C的股權轉讓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甲公司申請發行的公司債券能否得到批準?說明理由。
(5)上海分公司的計劃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6)甲公司與丙公司關于丙公司支付收購價款的約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7)甲公司與丙公司關于丙公司提前回收投資的約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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