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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斷題
1. 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但銀行并沒有發出通知要求甲公司支付。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屆滿后2年零6個月時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提起的訴訟將喪失勝訴權。()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3. 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就一項資產抵押事項表決,該決議必須經過全體董事一致通過。()
4.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任期不得少于4年,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的每屆任期固定為3年,均可以連任。()
5. A公司于2007年11月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該公司在2008年上半年因違約造成損失近1億元,被相關當事人起訴。該公司董事會認為,此事項不需要在中期報告中進行披露,董事會的觀點是正確的。()
6.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糧食買賣合同,甲公司準備將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的業務員將甲公司的公章蓋在了匯票的“被背書人欄”,將乙公司的公章蓋在了匯票的“背書人欄”,乙公司將該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應該予以付款。()
7. 合同無效、被撤銷、變更或者終止的,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也無效。()
8.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轉移給第三人,不需要經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
9.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10.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但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四、簡答題
1. 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200萬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四位股東平均持股,其中甲、乙用貨幣出資,丙以房產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房產和專利權均協議作價,價款均為50萬元,合同規定:
(1)鑒于經營規模較小,公司決定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并經公司章程明確甲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2)乙為財務負責人兼監事。
以上合同內容和出資方式等經過工商行政機關糾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后,甲與朋友共同出資設立一家公司,經營內容與本公司完全相同,對此股東會并不知情。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及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丙投入的房產和丁投入的專利技術作價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而設立執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由乙為財務負責人兼任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甲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
AB.C三人擬設立甲有限合伙企業A.B為普通合伙人,C為有限合伙人。該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順發貿易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要點如下:C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
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C對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D簽訂了600萬元的買賣合同。D按照合同約定向合伙企業發貨,由于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500萬元,不足以清償100萬元的貨款。
(2)C同甲合伙企業進行了15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A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C自營同甲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80萬元。合伙人B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l80萬元應當歸甲合伙企業所有。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及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名稱是否符合規定?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的約定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賯鶛嗳薉能否就甲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100萬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償?并說明理由。
②A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③指出B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 A縣甲公司從事紙張的生產與加工,2008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購入價值800萬元的商品,承諾5個月后付款,該買賣合同中沒有訂立所有權保留性質的條款。由A.B兩家公司為乙公司的債權提供擔保,簽訂書面保證協議,但是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各自的擔保份額。
2008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貨后,甲又將購入的該批貨物(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于7月22日為甲欠銀行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的債權期限2年。
為及時籌集所需的生產經營資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將該部分用于抵押的設備以90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丙公司,該轉讓合同簽訂時甲忘了通知銀行,也未將轉讓的設備已用于抵押的情況告訴丙。
同時,甲在承諾的付款期滿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項,乙要求A.B兩位擔保人代為償還。A認為合同中未注明保證的方式,屬于一般保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B認為保證人為兩人,各自應承擔一半的保證責任,故只同意代甲償還400萬元債務。
另外,甲公司于2009年3月2日接到A縣(該縣隸屬于B市)環保局就環境污染問題的罰款通知,甲公司不服,向B市環保局提出了行政復議。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及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甲將購入后尚未付款的設備用于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是否合法?
(2)在設備抵押擔保期間,甲又與丙簽訂的抵押物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3)
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甲公司能否對該罰款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可以向B市環保局提出行政復議?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申請行政復議在時間上有所什么要求?
(7)B市環保局的復議決定書是否等人民法院判決后才能確定是否生效?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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