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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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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A不能接受委托代為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A為監事,不是董事,不能代為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而該公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是不符合規定的。
(3)股東大會會議作出由公司職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職工代表趙某的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不是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本題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職工代表出任監事是不符合規定的。
2
[答案] (1)合伙協議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按規定,合伙企業可以委托一名、數名或是全體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未接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2)甲聘請王某擔任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按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張某沒有成為(未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題合伙協議沒有約定,乙只是征得甲的同意,沒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張某不能成為企業的合伙人。
(4)該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該合同即便沒有經過丙的同意,由于第三人是善意的,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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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4)根據規定,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100萬元的貨款屬于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5)管理人不能自行決定繼續履行該合同。根據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五、綜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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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本題中,雖然甲乙雙方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甲公司已將70臺精密儀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的行為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不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不需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丙公司將普通大巴改為豪華空調大巴并要求旅客補交票款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本題中,丙公司擅自將普通大巴變更為豪華大巴,并以此要求旅客補交票款的行為是違法的。
(6)公交車上乘客因心臟病身亡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應由丙公司承擔。根據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題中,是因為該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不應該由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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