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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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摩托車生產企業(居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經營情況如下:
(1)外購用于生產摩托車的原材料,取得對方開具的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500萬元、增值稅稅款為85萬元;
(2)銷售摩托車1800輛,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800萬元:
(3)應扣除的摩托車銷售成本為800萬元:
(4)發生管理費用100萬元,其中包括業務招待費40萬元;
(5)發生銷售費用350萬元,其中包括廣告費300萬元;
(6)發生自然災害,損失外購的不含增值稅的原材料金額40萬元,取得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金額22萬元:
(7)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稅后利潤80萬元.在境外已按照20%的稅率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已知:①該企業2015年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219.75萬元;②該企業2015年度已預繳企業所得稅88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該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
(2)計算該企業當年的業務招待費應調整的應 納稅所得額;
(3)計算該企業當年的廣告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該企業2015年度境內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5)計算該企業2015年度境外所得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6)計算該企業2015年度境內、境外所得匯算清繳應(退)補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1)該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1800×17%一85=221(萬元)
【解析】該企業因自然災害損失的外購原材料,無需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
(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60%=40×60%=24(萬元),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銷售(營業)收入×5%=1800×5‰=9(萬元),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為9萬元,業務招待費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40-9=31(萬元)
(3)廣告費扣除限額=1800×15%=270(萬元),廣告費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300—270=30(萬元)
(4)該企業2015年度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800-800—100+31—350+30—219.75一(40—22)=373.25(萬元)
該企業2015年度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373.25×25%=93.31(萬元)
【解析】(1)增值稅221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219.75萬元為題目中給出的營業稅金及附加;(3)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可以扣除。
(5)境外所得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80÷(1—20%)×(25%一20%)=5(萬元)
(6)境內、境外所得匯算清繳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93.31+5—88=10.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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