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56
某電器廠委托某研究所為其開發“開關自動控制器”。鍋爐廠向研究所提供了全部開發資金和設施。研究所所長王某將“自動控制器”的研制任務下達給研究所人員李某、陳某、張某,由他們組成攻關小組,負責產品的具體開發工作,并撥付了經費。同時張某又派了兩名工作人員負責協助科研小組的基本實驗、整理數據等工作。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產品研制成功。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面問題。
(1)誰是這一產品的發明人?并說明理由。
(2)該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誰?并說明理由。
(3)在研究所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下,鍋爐廠是否可以免費實施該技術?
參考解析:
(1)該產品的發明人是李某、陳某、張某。王某及其他兩名工作人員均不能作為發明人。根據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題中,王某沒有參加任何具體的產品研制工作,只是負責了組織工作,因此不能認定其為發明人或設計人;另外兩名工作人員只是負責分析化驗和數據處理工作,這些只能屬于輔助性工作.因此也不能認定他們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2)研究所有權申請專利。根據規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題目中是委托開發,雙方當事人關于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沒有約定,因此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受托人研究所享有該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
(3)某鍋爐廠有權免費實施該專利。根據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57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2)甲、丙各以貨幣100萬元出資。首次出資均為50萬元,其余出資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乙以房屋作價出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內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約繳付了首次出資。10月8日。
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將房屋產權依約轉移給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續出資義務。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紅利100萬元。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萬元紅利的分配發生爭執,此時丙尚未繳付剩余出資。經查,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100萬元。
因公司的章程沒有約定紅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甲認為應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認為應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認為應按1:1:1的比例分配。要求:
要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為100萬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萬元,對此,甲、乙、丙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2)對公司可分配的100萬元紅利,甲、乙、丙應按何種比例分配?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題應先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乙補足其出資差額:乙不能補足的,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甲、丙應承擔連帶責任。
(2)根據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本題甲、乙、丙應當按照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2:2:1)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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