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2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3 頁:判斷題 |
第 4 頁:簡答題 |
第 5 頁:綜合題 |
第 6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
四、簡答題(本小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資料1】
【參考答案】
(1)丁公司并未逾期提示付款。根據規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在本題中,該匯票為出票后1個月付款的匯票,到期日為2014年6月1日,丁公司在2014年6月11日前提示付款即可。(P232)
(2)甲公司、乙公司和A銀行只需向丁公司承擔5萬元的票據責任,丙公司應當向丁公司承擔15萬元的票據責任。根據規定,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在本題中,甲公司、乙公司和A銀行在票據被變造之前簽章,應當按變造前的金額5萬元承擔責任;丙公司是變造人,應當按變造后的金額15萬元承擔責任。(P222)
【資料2】
【參考答案】
(1)《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滿,生產線所有權歸甲公司”。根據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P302)
(2)甲公司無權以其中1條生產線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支付租金。根據規定,融資租賃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P302)
(3)乙公司有權通知甲公司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根據規定,融資租賃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P302)
(4)乙公司無權要求退還全部4條生產線。根據規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在本題中,4條生產線規格型號相同,分別獨立,2號生產線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不影響其他生產線的使用,如果丙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解決2號生產線的質量問題或者更換新的生產線,乙公司有權退還2號生產線,但無權要求退還全部4條生產線。(P291)
【資料3】
【參考答案】
(1)甲公司對外轉讓其2005年購進的設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13÷(1+4%)×4%÷2=0.25(萬元);
(2)甲公司2014年5月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106÷(1+6%)×6%-5+0.25=1.25(萬元)。
【業務1解析】(1)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2)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P365)
【業務2解析】(1)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適用稅率為6%(P360);(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一般納稅人取得小規模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依法抵扣進項稅額(P350)。
【業務3解析】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P336)
【業務4解析】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P331)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參考答案】
(1)甲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應調減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500+(800-200-500)×50%=550(萬元)。(P409)
(2)
①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1=1600×5‰=8(萬元);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2=50×60%=30(萬元);業務招待費可以在稅前扣除8萬元,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50-8=42(萬元);(P388)
②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因此,甲企業發生的新技術研究發生費用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0×50%=60(萬元);(P412)
③甲企業2013年發生的管理費用共計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60-42)。
(3)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1600×15%=24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300萬元超過扣除限額,應按限額扣除;因此,甲企業2013年發生的銷售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300-240)。(P388)
(4)
向職工借款稅前扣除限額=500×6%÷2=15(萬元),甲企業向職工借款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為36萬元超過扣除限額,應按限額扣除;因此,甲企業2013年發生的財務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萬元(36-15)。(P388)
(5)
①為全體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扣除限額=300×5%=15(萬元),實際發生額為30萬元,應按限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30-15);(P388)
②為投資者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P388)
③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P390)
④甲企業業務(6)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萬元(15+20)。
(6)
①直接捐贈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甲企業對貧困地區的直接捐款50萬元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P390)
②向工商局繳納的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甲企業向工商局繳納的罰款8萬元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P392)
③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甲企業向原材料供應商支付的違約金25萬元無須進行納稅調整;(P392)
④甲企業“營業外支出”賬戶應調增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50+8=58(萬元)。
(7)
甲企業2013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602-550-18+60+21+35+58+35=243(萬元);
甲企業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243×15%=36.45(萬元)。
【解析1】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P392)
【解析2】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P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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