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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題
1.正保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日,自成立之日起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09年2月5日,注冊會計師在對正保公司2008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時,就以下會計事項的處理向正保公司會計部門提出疑問:
(1)正保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取得A公司20%的股份作為長期股權投資。2008年12月31日對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20 000萬元,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為17 000萬元,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19 000萬元。A公司的所有權者權益在當期未發生增減變動。
2008年12月31日,正保公司將長期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預計為l7 000萬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3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A公司 3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750
貸:所得稅費用750
(2)正保公司于籌建期發生開辦費用2 000萬元,在發生時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并將該筆開辦費用自開始生產經營當月(2007年1月)起分5年于每年年末攤銷計入管理費用。
(3)正保公司自2008年3月起開始研制新產品,在研究階段共發生新產品研究期間費、人員工資等計100萬元,會計部門將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于當年攤銷20萬元。對于涉及的所得稅影響,公司作了以下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4)正保公司于2007年12月接受B公司捐贈的現金1 200萬元。會計部門將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正保公司2007年度的利潤總額為6 000萬元。
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1)正保公司2008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09年2月28日完成。假定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發生的開辦費自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分5年攤銷;對于資產減值損失,只允許在損失實際發生時才能在稅前抵扣;對于研發費用,按照其實際發生額準予稅前抵扣。
(2)正保公司2008年度會計報表批準報告出具日為2009年3月20日,會計報表對外報出日為2009年3月22日。
(3)假定上述事項均為重大事項,并且不考慮除所得稅以外其他相關稅費的影響。
(4)預計正保公司在未來轉回暫時性差異的期間(3年內)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5)2008年12月31日,正保公司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調整前金額如下:
正保公司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
2008年12月31日 單位:萬元
項目 調整前
無形資產 360(借方)
長期待攤費用 1 200(借方)
長期股權投資 17 000(借方)
遞延所得稅資產 400(借方)
遞延所得稅負債 20(貸方)
未分配利潤 6 000(貸方)
盈余公積 1 500(貸方)
要求:
(1)判斷注冊會計師提出疑問的會計事項中,正保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對于正保公司不正確的會計處理,編制調整分錄。涉及調整利潤分配項目的,合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其中涉及調整法定盈余公積的,合并記入“盈余公積”科目;
(3)根據要求(2)的調整結果,填寫調整后的正保公司200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金額。
2.甲公司2010年至2012年的有關交易或事項如下:
(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一項生產設備、一批庫存商品與乙公司的一項房地產(辦公樓)進行交換。甲公司換出的生產設備系2009年購入的,原價為900萬元,已計提折舊100萬元,當日公允價值為1 000萬元;換出庫存商品的成本為5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公允價值(等于計稅基礎)為600萬元,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補價8萬元。乙公司該項房地產的原價為1 500萬元,已計提折舊300萬元,公允價值為1 880萬元。
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與丁公司簽訂經營租賃合同,將當日換入的房地產出租給丁公司。租賃期開始日為2010年1月1日,租賃期為1年,租金為400萬元。
甲公司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2)2010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2 000萬元。甲公司于當日收到丁公司支付的租金。
(3)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上述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為2 000萬元)以及900萬元的現金為對價,取得了A企業30%的股權。另發生評估費50萬元。
2011年1月1日,A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為9 500萬元,其中股本5 000萬元,資本公積1 500萬元,盈余公積600萬元,未分配利潤2 400萬元。當日,A企業一項管理用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 000萬元,賬面價值為2 000萬元,其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照直線法攤銷;一批B商品,公允價值為1 000萬元,賬面價值為500萬元。除此之外A企業其他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等于其賬面價值。至2011年末,該批B商品已對外售出30%。
(4)2011年3月20日,A企業宣告分配現金股利1 000萬元。4月20日,A企業實際發放上述現金股利。
(5)2011年4月3日,A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項,價款為3 010萬元,同時發生交易費用90萬元。至12月31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 200萬元。
(6)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將一批成本為3 000萬元的C產品以3 500的售價出售給A企業,后者將其作為庫存商品核算,并于本年9月將其中的60%按加成5%的毛利率后對外售出,其余部分至年末未售出。
(7)2011年度,A企業實現凈利潤4 500萬元。
(8)2012年6月,甲公司以2600的價格從A企業購入其生產的一臺設備,成本為2 000萬元。甲公司將購入的設備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已于購入當月投入使用,并按5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0。
(9)2012年7月,A企業將其于2011年4月3日購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外出售,售價為3150萬元。
(10)2012年度,A企業實現凈利潤5 000萬元。截至2012年底,A企業2011年1月1日庫存的B商品已全部對外售出;A企業2011年6月1日從甲公司購入的C產品已全部對外售出。
其他資料:
(1)假定不考慮所得稅等其他相關稅費。
(2)甲公司、A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生產銷售的產品均為增值稅應稅產品(下同)。
要求:
(1)編制甲公司2010年相關業務的會計分錄。
(2)編制甲公司2011年相關業務的會計分錄。
(3)編制甲公司2012年相關業務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