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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資料中涉及的其他企業,凡需繳納增值稅的,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2013~2014年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2013年2月10日甲公司以閑置的一塊土地從丙公司置換急需的一批原材料和一項投資性房地產。已知土地使用權的賬面余額為2000萬元,累計攤銷100萬元,減值準備100萬元,在交換日的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3150萬元,轉讓無形資產按5%繳納營業稅。換入的原材料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1880.34萬元,并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19.66萬元。換入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值為450萬元,為2012年6月10日丙公司購入的辦公用樓并對外出租,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此時公允價值為650萬元。甲公司換入該投資性房地產后尚可使用年限保持丙公司原預計情況不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銀行存款300萬元。假設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2013年12月31日,按規定計提各項資產的減值準備。上述原材料經領用后,截止至12月31日,賬面成本為800萬元,市場價值為750萬元。由于原材料價格下降,造成市場上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售價也相對下降。假設利用該材料所生產的產品售價總額由1000萬元下降到900萬元,但生產成本仍為950萬元,將上述材料加工成產品尚需投入170萬元,估計銷售費用及相關稅金為15萬元。
(3)2014年8月15日,因甲公司欠F公司的原材料款1170萬元不能如期歸還,遂與對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
①用銀行存款歸還欠款50萬元;
②用上述原材料的一半歸還欠款,相應的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300萬元;
③甲公司向F公司定向增發股票80萬股歸還欠款,每股面值為1元,每股市價為6.25元。假設在債務重組中沒有發生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在辦完有關產權轉移手續后,已解除債權債務關系。
(4)2014年12月31日,換入的投資性房地產市場條件比較成熟且能夠滿足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計量條件,因此甲公司決定將其改按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當日市場公允價值為700萬元,該房產尚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所得稅等因素)
要求:
(1)編制甲公司2013年2月10日以土地置換原材料和投資性房地產的賬務處理;
(2)編制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3)編制2014年8月15日甲公司債務重組時的會計處理;
(4)編制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關于投資性房地產的相關分錄。
系統解析:
(1)甲公司2013年2月10日以土地置換原材料和投資性房地產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1880.3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19.66
投資性房地產650
銀行存款300
累計攤銷1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00
貸:無形資產2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57.5(3150×5%)
營業外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利得1192.5
(2)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用該材料所生產的產品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因此該材料應計提減值損失。
①原材料的可變現凈值=產品的估計售價-將材料加工成產品尚需投入的成本-估計銷售費用及稅金=900-170-15=715(萬元)
②原材料的可變現凈值為715萬元,成本為800萬元,需計提跌價準備85萬元。
③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85
貸:存貨跌價準備85
(3)2014年8月15日甲公司債務重組時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1170
貸:銀行存款50
其他業務收入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
股本8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2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269
借:其他業務成本357.5
存貨跌價準備42.5
貸:原材料400
(4)2014年12月31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理:
借:其他業務成本69.64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69.64[650/(10×12-8)×12]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7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127.68[650/(10×12-8)×22]
貸:投資性房地產650
盈余公積17.77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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