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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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法的形式
【預習要點】
形式 |
制定機關 |
效力層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國家的根本大法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 |
自治法規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 可作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據 | |
特別行政 區的法 |
全國人大或特別行政區 |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國務院所屬的具有行政職能的直屬機構 | 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
政府規章 |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 |
國際條約 | 不屬于國內法 | 與國內法有同樣的約束力 |
【要點點撥】
1.法律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能作為發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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