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會計行業諸多變化的一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落下帷幕,馬上開始了2018年初級會計考試的備考。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增值稅四擋變三檔,加大減稅舉措,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東奧小編特意為考生朋友們搜集相關信息,希望考生予以關注,早早預習。
一、農產品進項稅額明確計算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增值稅稅率由13%下調為11%。增值稅稅率也從原先的四檔減至17%、11%、6%三檔。
比如,甲燃氣公司銷售100立方天然氣的不含稅價格為300元,原先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9元,稅率下調后僅為33元。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稅〔2017〕37號文件對第三類情形的規定,是其亮點之一;之前的文件,對于免稅銷售農產品的單位開出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問題未予明確,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標準不一,存在模糊地帶;37號文件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對此予以了明確。
例如:甲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乙公司處購入一批面粉用于直接銷售,乙公司按照規定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為10000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稅額為300元。按照原政策,甲公司可抵減當期稅款300元,依新政“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甲公司可抵減當期稅款1100元,減輕了企業負擔。
二、加工企業明確原扣除力度不變
這次減稅需重點強調兩個問題:一是時間維度,即在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時間的截止日期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為準;二是稅率維度,即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只有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的貨物時,才能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按13%抵扣進項稅額。
在營改增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例如: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假設丙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榨菜用于生產真空包裝榨菜。假設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票面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按11%計算為1100元,但丙公司在實際計算進項稅額時,原應按1100元抵減當期增值稅稅款,現可按13%稅率計1300元抵減當期增值稅稅款。
如果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專票,如丙公司從乙公司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深加工,金額10萬元,稅額3000元,也就是涉及17%即深加工的,分開核算,耗了多少就按多少計算13%抵進項;如果不分清,就一律按11%。假如丙公司沒有分開核算,如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餐飲,這時候只能按專票票面稅額3000元抵扣。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此次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三、企業明確11%稅率范圍
企業操作時要掌握好政策,注意準確適用好稅率,避免錯用稅率,防范稅收風險。如果對于應當適用13%稅率的情形錯誤地適用了11%的稅率,導致少繳稅款,就有可能出現被稅務機關追征的情形。
如何正確地適用稅率?應先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有所了解。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基本上可以概括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因此,企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根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稅率。在現實中,根據交易情形的不同,具體分為以下4類:如納稅人在6月30日以前發生銷售行為且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開票行為同樣發生在6月30日以前,那么納稅義務發生在6月30日以前,應當適用13%的稅率;如納稅人在6月30日以前發生銷售行為且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而開票行為發生在7月1日以后,那么納稅義務發生在6月30日以前,應當適用13%的稅率;如納稅人在7月1日以后發生銷售行為且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開票行為同樣發生在7月1日以后,那么納稅義務發生在7月1日以后,應當適用11%的稅率;如納稅人在7月1日以后發生銷售行為且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但開票行為發生在6月30日以前,那么納稅義務發生在6月30日以前,應當適用11%的稅率。
四、企業明確增值稅發票開具時間
對銷售方而言,一般納稅人在7月1日之前,如果銷售的是適用13%稅率的商品,開增值稅發票的時間又是在7月1日之后,這時不能開具13%稅率的發票了,只能開具11%稅率的發票。
鑒于此情況,企業應該提前采取相應的措施。比如統一規定在6月30日之前開出所有應該開具13%稅率的發票。這是對銷售方而言的,財務人員要提醒所有其他的有關業務部門。
對于采購方而言,一般納稅人在7月1日之前購入的適用13%稅率的商品,取得發票在7月1日之后,這時取得的發票是適用的11%的稅率。如果銷售方不能開具13%稅率的發票,企業很難處理這種情況。應提醒采購方提前采取相應措施,比如統一規定要求供應商在6月30日之前開出所有適用13%稅率的發票。
另外,企業經常因為各種原因需要沖紅,即開具紅字發票。目前,7月1日是個時間點,比如,7月1日之前開具的發票,由于種種原因需要在7月1日之后來開具紅字發票,這時很可能無法開具13%稅率的藍字發票了。這也是一個比較頭疼的問題。對此,企業應當盡量避免跨7月1日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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