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期協字〔2014〕102號
各期貨公司:
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獲得了快速發展,市場功能日益發揮,服務國民經濟的能力進一步提高,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隨著《關于進一步推進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出臺,期貨行業迎來了創新發展的新契機,將進一步推動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提升期貨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方面的作用。《意見》在“鼓勵期貨經營機構自主創新,自擔風險”的同時,也提出了“堅持創新發展與防范風險并重”,“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樹立誠信合規的行業文化,促進期貨市場穩定健康運行”的要求。
為有效落實《意見》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樹立誠信合規的行業文化,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范期貨行業發展過程中,特別是創新業務開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問題,我會就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等有關要求重點重申如下:
一、期貨經營機構應切實履行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職責,持續加強從業人員合規培訓,監督、指導從業人員合法合規執業,對于發現的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自律規則辦理。
二、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自律規則,服從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服從協會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三、從業人員應誠實守信,恪盡職守,在執業過程中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切實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從業人員應當加強業務知識更新,接受后續職業培訓,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五、從業人員應自覺抵制利益輸送、商業賄賂、配資業務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并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我會將對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加強自律監督檢查,一旦發現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則對違規人員和所在機構進行紀律懲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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