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合約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訂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的標準化條款一般包括:
(1)交易數量和單位條款。每種商品的期貨合約規定了統一的、標準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統稱“交易單位”。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小麥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5000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麥約為27,24公斤),每張小麥期貨合約都是如此。如果交易者在該交易所買進一張(也稱一手)小麥期貨合約,就意味著在合約到期日需買進5000蒲式耳小麥。
(2)質量和等級條款。商品期貨合約規定了統一的、標準化的質量等級,一般采用被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商品質量等級標準。例如,由于我國黃豆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谷物交易所就以我國產黃豆為該交易所黃豆質量等級的標準品。
(3)交割地點條款。期貨合約為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指定廠標準化的、統一的實物商品的交割倉庫,以保證實物交割的正常進行。
(4)交割期條款。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一般規定幾個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選擇。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為小麥期貨合約規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交易月份進行交易。如果交易者買進7月份的合約,要么7月前平倉了結交易,要么7月份進行實物交割。
(5)最小變動價位條款。指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報價所允許的最小受動幅度,每次報價時價格的變動必須是這個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
(6)每口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條款。指交易日期貨合約的成交價格不能高了或低于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幅度。達到該幅鹼則暫停該合約的交易。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小麥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為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20美分(每張合約為1000美元)。
(7)最后交易日條款。指期貨合約停止買賣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種期貨合約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約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約的買賣,準備進行實物交割。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小麥期貨的最后交易日為交割月最后營業日往回數的第七個營業日。
除此之外,期貨合約還包括交割方式、違約及違約處罰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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