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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
第四章 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業務前,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并通過考核,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應當加強業務知識更新,接受后續職業培訓,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八條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下屬從業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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