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中考高考考研專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會計經濟師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注會資格公務員教師人力社工
醫學藥師醫師護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衛生資格臨床
臨床助理
中醫
中醫助理
口腔醫師
金融基金證券銀行期貨外語四六級計算機等考軟考
查看匯總:2015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任職資格條件匯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七)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該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被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