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是指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的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5%)繳納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行。
保證金制度:結算準備金(未被合約占用)——交易保證金(被合約占用)
保證金分級收取:交易所向會員收取,作為會員的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標準,與自有資金分開且專戶存放,嚴禁挪用。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保證金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標準和形式
2. 專用結算賬戶中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金額
3. 當會員結算準備金低于期貨交易所規定最低金額時的處置方法。
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由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
期貨交易所接受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可流通國債,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下面兩個標準中的較低值: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應當以貨幣資金支付。
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標準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風險。臨近交割,持倉達到一定水平,合約價格連續漲跌停板,累計漲跌幅過大,交易異常,遇國定長假等。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逐日盯市制度
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照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者減少會員的結算保證金。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沒有按規定時間做的,可強行平倉。
實際工作中,客戶不用全部平倉,減倉后釋放部分交易保證金,滿足持有倉位的交易保證金即可。
三、漲跌停板制度—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制度
超過這個幅度的報價無效,不能成交。能夠有效緩解、抑制一些突發性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期貨價格的沖擊而造成的狂漲暴跌,減緩每一個交易日的價格波動,各方損失也被控制在相對較小的范圍內。收取的保證金數額只要大于漲跌幅度內可能發生的虧損金額,保證不出現透支。
我國漲跌停板制度的特點(P92-93)
四、持倉限額制度及大戶報告制度
持倉限額:會員或者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目的: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投資者。
大戶報告制度:交易會員或客戶某品種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標準的,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
具體數量規定,達到其持倉限額的80%以上(包括80%)。
我國期貨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特點(P94-95)
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一般在某合約連續出現同方向單邊市時采用。
四、強行平倉制度
平倉原因:交易保證金不足;違法持倉限額制度
以下情況之一,交易所有權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
2.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量超過其持倉限額;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
4.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過程:
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
執行和確認——開市后,有關會員首先自行平倉,否則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平倉,執行完畢由交易所審核并存檔執行記錄,并發送平倉結果。
五、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可以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告。
六、信息披露制度
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涉及實物交割的,還應該公布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不少于20年。
即時行情、持倉量及成交量排名情況、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周、月、年報表,及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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