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1、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2、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4、期貨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5、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6、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 /3 ;
(二)1/ 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 0 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7、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第三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 / 2以上表決通過。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8、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 年 ,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9、總經理職權見書本P35(期貨法律法規匯編(第十一版))
10、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 章程的規定。
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 ,副董事長1 至2人。董事長 、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 0 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11、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 ,副主席1至2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12、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 ) 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 ;
(二 ) 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13、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14、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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