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其中:
第一,期貨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500萬元;
第三,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9000萬元,并且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風險監管指標的預警標準:
第一,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指標,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
第二,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指標,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
例題:
1、期貨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 )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六
C、百分之七
D、百分之八
答案:B
2、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 )
A、120%
B、130%
C、150%
D、160%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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