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與解析
1.【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 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 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答案】ABC
【解析】ABC三項分別是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五、七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ABC三項可以成為當事人的協議管轄法院。
4.【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5.【答案】BCD
【解 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交割日,賣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 交易所賬戶交付足額貨款,構成交割違約。構成交割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對方有權要求終止交割或者 要求違約方繼續交割。
6.【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買方客戶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貨物的質量、數量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其對貨物的數量、質量無異議。
7.【答案】AD
【解 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因期貨公司違規超倉或者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 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 任。
8.【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9.【答案】ABC
【解 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人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 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 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10.【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確定其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并維護期貨市場秩序。D項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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