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證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機制 |
第 4 頁: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席位和交易單元 |
命題點二 證券交易的基本要素
(一)證券交易的種類
按交易對象品種劃分四種:股票交易、債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1.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股票交易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進行,也可以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前者通常稱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見形式是柜臺交易。
2.債券交易
債券交易是以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債券主要有三大類,即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稱為國債,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稱為地方債。金融債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屬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動負債。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3.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以基金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基金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基本類型)。
(1)封閉式基金
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請其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如果獲得批準,則投資者就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市場上買賣基金份額。
(2)開放式基金
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可以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兩種情況)。
上市開放式基金除了申購和贖回,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市場上進行買賣。上市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是通過對某一時點上基金份額實際代表的價值即基金資產凈值進行估值,在基金資產凈值的基礎上再加一定的手續費而確定的。(封閉式基金的價格受供求關系的影響)
(3)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籃子股票的投資組合,追蹤的是實際的股價指數。ETF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并同時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之上,其價格取決于后者的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權證交易、金融期貨交易、金融期權交易和可轉換債券交易。
(1)權證交易
權證是基礎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權證反映的是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從內容上看,權證具有期權的性質。
(2)金融期貨交易
金融期貨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金融期貨合約是指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競價的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收標準數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協議。
金融期貨主要有外匯期貨、利率期貨以及股權類期貨三種。
(3)金融期權交易
金融期權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權合約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金融期權合約是指合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費用(期權費),在約定日期內(或約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向合約賣方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的契約。
金融期權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的單方面讓渡。買方支付期權費取得權利之后,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賣方收到了期權費之后,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并履行成交時的允諾。
金融期權的基本類型是買入期權和賣出期權。按基礎資產性質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及互換期權等。
(4)可轉換債券交易
可轉換債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交易是指以可轉換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二)證券交易的方式(熟悉)
根據交易合約的簽訂與實際交割之間的關系,證券交易的方式有現貨交易、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回購交易、信用交易。
1.現貨交易
現貨交易是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后就辦理交收手續。
2.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
遠期交易 |
期貨交易 |
|
概念 |
遠期交易是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刻(或時間段內)按照現在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 |
期貨交易是在交易所進行的標準化的遠期交易,即交易雙方在集中性的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期貨合約的交易 |
相同點 |
都是現在約定成交,將來交割 |
|
不同點 |
非標準化;場外進行:以通過交易獲取標的物為目的 |
標準化;多數在場內進行;多數情況下不進行實物交收,而是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交易、平倉了結 |
3.回購交易
回購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資的屬性,通常在債券交易中運用。債券回購交易就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4.信月》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資者通過交付保證金取得經紀商信用而進行的交易,也稱為融資融券交易。
(三)證券投資者
概念 |
證券投資者是買賣證券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
分類 |
個人投資者 |
機構投資者: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法人及各類基金等 |
買賣證券的途徑 |
直接進入交易場所自行買賣證券 |
委托經紀人代理買賣證券 |
限制條件 |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
所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一般的境外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如下
一般的境外投資者 |
B股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可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于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還可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購 |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具有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并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定義
在我國,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掌握)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具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掌握)
(1)證券經紀業務。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
從事上述(1)至(3)項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從事(4)至(7)項中的一項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
從事(4)至(7)項中的兩項以上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
注意:注冊資本應是實繳資本。
(五)證券交易場所
證券交易場所是供已發行的證券進行流通轉讓的市場。證券交易場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場所兩大類。
1.證券交易所
定義(熟悉) |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場所,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
設立和解散 |
由國務院決定 |
性質 |
證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證券,也不進行證券的買賣,更不能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 |
職能(掌握) |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
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的事項(掌握) |
(1)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
組織形式 |
有會員制和公司制兩種,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專門委員會;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負責日常事務,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
2.其他交易場所
定義 |
其他交易場所是指證券交易所以外的證券交易市場,也稱為“場外交易市場”,包括分散的柜臺市場和一些集中性市場 |
柜臺市場又稱為“店頭市場”,呈現分散性,我國在2002年6月開始運作的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柜臺市場就采用這樣的交易方式 |
|
分類 |
銀行問債券市場,呈現集中性 |
我國現行開展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也屬于其他交易場所 |
(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掌握)有: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4)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5)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依法提供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7)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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