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證券中介機構
一、證券公司概述
(一)證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1.定義: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小貼士】美國通常稱其為“投資銀行”;英國則稱其為“商人銀行”;德國實行銀行業與證券業混業經營,通常由銀行設立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經營;日本和我國一樣,稱其為證券公司。
2.地位(主要中介機構)
(1)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投融資服務的提供者,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如證券經紀、投資咨詢、保薦與承銷等。
(2)證券公司本身也是證券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
(3)此外,證券公司還通過資產管理方式,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等。
(二)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
1.監管職責的讓渡:中國人民銀行、地方政府→人民銀行與證監會共同負責→證監會統一監管(1998 年)。
2.對證券公司實施有效監管的基礎性制度
業 務 許 可 制 度 |
1.證券公司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 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以及其 他證券業務。證券公司經營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均需要經過中國證監會的許可。 2.需要經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證券業務:外資投資證券公司申請證券業務資格許可、 融資融券服務資格許可、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許可、專項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券公司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許可等。 |
市 場 準 入 制 度 |
1.建立和完善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準入關。 2.具體涉及: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 3.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 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后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 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 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
分 類 監 管 制 度 |
1.證券公司分類:是指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競爭力和持續 合規狀況,按照《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評價和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具體可分為: A(AAA、AA、A)、B(BBB、BB、B)、C(CCC、CC、C)、D、E 五大類 11 個級別。 2.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 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并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 面區別對待。 |
風 險 監 控 和 預 警 制 度 |
1.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 2.該制度具有三個特點: (1)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的機制; (2)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準備動態掛鉤的機制; (3)建立了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的機制。 3.《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還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綜合 考慮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要求,從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及凈穩定 資金率四個核心指標,構建合理有效的風險指標體系,進一步促進證券行業長期健康 發展。 |
合 規 |
1.該制度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 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后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 |
管 理 制 度 |
并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2.實施合規管理制度,是健全證券公司內部約束機制、實現內部約束與外部監管有機 互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動監管機制從行政監管為主向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公司 自我約束有機結合轉變。 |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
1.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2.“單獨立戶、封閉運行、總分核對”三大要求 (1)以“單獨立戶”來防止資金被混合使用; (2)以“封閉運行”來防止資金被違規動用; (3)以“總分核對”來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 從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客戶、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監管部門五個角度,建立 全方位的客戶資金監督機制。 |
信 息 報 送 與 披 露 制 度 |
1.信息報送制度 (1)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 報告。 (2)自每月結束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3)發生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經營性分支機構、業務許可類新產品、高管人員等信息,公 示信息發生變動的,需要進行持續更新。 3.年報審計監管 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
二、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1.概念:證券經紀業務又被稱為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
2.業務收入: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3.業務類別
4. 開戶和委托(經紀委托關系建立的表現)
(1)開戶
投資者應首先在登記結算公司或者其代理點開立證券賬戶;其次,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署風險揭示書、客戶須知,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中的資金賬戶等。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系,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托關系。
(2)委托
當投資者辦理了具體的委托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托單或自助委托及證券公司受理了委托,兩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托關系。經紀業務中的委托單,性質上相當于委托合同,不僅具有委托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而且明確了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的代理業務。
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應當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后,應當按照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并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5.其他法規
(1)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2)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3)證券公司應當與接受委托的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并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并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1.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
2.財務顧問業務具體包括:
(1)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2)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并、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
(3)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
(4)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
(5)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6)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1.證券承銷
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小貼士】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 5 000 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2.保薦業務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應按規定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并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五)證券自營業務
1.概念: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境內
經證監會批準的各類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2.可以買賣的證券:
①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轉讓的證券;
②已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
③已經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規定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轉讓的私募債券,已經在符合規定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轉讓的股票;
④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
⑤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依法批準或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3.意義:證券自營活動有利于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
4.風險與防范措施:證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資金實力、獲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條件等方面都比投資大眾占有優勢,因此,在自營活動中要防范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加之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征,許多國家都針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了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包括——
(1)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2)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 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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