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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實和關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絕對的,出于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
(五)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它與法律制裁相聯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據法律對違法者采取的懲罰措施。國家公職人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并具備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則應當承擔其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國家依法給予其法律制裁。違法行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必然結果。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實行,具有國家強制性。按照違法的性質、程度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六)法的特征
法所表現的意志首先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但又不單純是意識形態,而是一種社會規范。它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指示人們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規定人們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而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相互關系。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在其發生作用的范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社會規范很多,諸如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教規,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規章等。法與上述社會規范不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這表現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
(七)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有不同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對法所劃分的類別不同。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所作的分類。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我國社會主義法屬于成文法范疇。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
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的特殊地位和屬性,體現在4個方面:一是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準則。如我國憲法就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國家機關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因此憲法成為立法機關進行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憲法被稱為“母法”、“最高法”。但是憲法只規定立法原則,并不直接規定具體的行為規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據,普通法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三是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有特別程序。我國憲法草案是由憲法修改委員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四是憲法的解釋、監督均有特別規定。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
(2)法律。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狹義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行政法規泛指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令;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規。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國家行政機關自身的效力。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權的產物,它對一切國家行政機關都有拘束力,都必須執行。其他所有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與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有關行政措施不得與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相抵觸。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效力。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范圍內享有一定的權利,或者負有一定的義務。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不履行法定義務,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強制執行或者行政處罰。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5)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行為或者某一類人員的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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