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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只有科學地認識《安全生產法》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地位,才能處理好《安全生產法》與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關系,使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準確地貫徹實施。
二、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實施的安全生產基本方針,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
《安全生產法》關于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
(1)安全意識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責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隱患預防在先。
(6)監督執法在先。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該條規定主要是依法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范、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該項制度包含四方面內容:
一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
二是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
三是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主要負責人必須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如廠長、經理等。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綜上所述,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2.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安全生產法》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應當負有的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六項基本職責。
這樣規定有三個好處,一是主要負責人有權有責,權責一致;二是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實施責任追究時有充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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