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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勞動者,是各項法定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從業人員能否安全、熟練地操作各種生產經營工具或者作業,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實保障,能否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往往決定了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水平。
《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做了比較全面、明確的規定,并且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為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類從業人員必須享有的、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這些基本安全生產權利,可以概括為5項。
(一)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明確賦予了從業人員享有工傷保險和獲得傷亡賠償的權利,同時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會璺覃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除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此外,法律還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定該協議無效,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以下4個問題:
第一,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法律規定這項權利必須以勞動合同必要條款的書面形式加以確認。沒有依法載明或者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是一種非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該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第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業人員首先依照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的賠付金。如果工傷保險金不足以補償受害者的人身損害及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應當給予賠償的,從業人員或其親屬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賠償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否則,受害者或其親屬有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第四,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標準、領取和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從業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均不得自行確定標準,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標準。
《安全生產法》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賦予了從業人員必要的法定權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謂的“生死合同”,實際就是私營企業老板利用法律不夠健全和從業人員的無知和無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傷亡的經濟賠償責任。這是侵犯從業人員人身權利、剝奪從業人員應有的經濟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規范。《安全生產法》從法律上確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為從業人員的合法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事故應急措施。要保證從業人員這項權利的行使,生產經營單位就有義務事前告知有關危險因素和事故應急措施。否則,生產經營單位就侵犯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并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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