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處罰的決定
(一)一般規定
1.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處罰前的告知義務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二)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是指處罰主體在決定給予處罰過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驟與方式。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有簡易和一般兩種程序,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程序。
1.簡易程序
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步驟、方式、時限和形式等過程!缎姓幜P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l 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簡易程序包括:(1)表明身份;(2)說明處罰理由;(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4)制作筆錄;(5)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6)備案!缎姓幜P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經過的正常普通程序。除了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外,其他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調查取證。(3)審查調查結果。在決定作出前依法應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缎姓幜P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钡谌邨l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審查調查結果,酌情分別作出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機關依照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交付,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和當事人一方的參與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質證和意見,進一步核實證據和查清事實,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程序!缎姓幜P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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